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 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主題詞:消防 建筑外保溫系統 防火
抄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部門 公安部黨委,部屬局級單位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規定
章第二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 A 級
第四條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 60m 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二)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第五條 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A 級。
第七條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八條 對于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燒體的建筑,其屋頂的保溫材料應為 A 級;
第九條 屋頂與外墻交界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應采用寬度不小于 500mm 的 A 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