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經濟欠發達地區尚無精力顧及既有建筑的問題,因此尚沒有關于既有建筑的規范和標準。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類似的標準也不多。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很少有專門針對既有建筑的鑒定標準。這與這些國家的規范體系相關。一些國家的規范一般稱為建筑規范或結構規范。并不明顯區分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建筑規范或結構規范的概念十分清楚,規范提出的性能或功能指標是針對建筑全壽命的要求,不僅僅是針對設計階段。也就是說,對既有建筑性能或功能指標評定應該以現行有效的規范或標準的要求為基準。
但不久前,國際標準提出了既有結構可靠性評定的標準,美國也有既有建筑抗震鑒定的標準FEMA154等。據了解、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家正在籌劃編制建筑結構的鑒定標準。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專門針對既有建筑標準雖然較少,但是有相應的法規的支持,例如英國倫敦要求保持外飾面的情節并定期涂刷。
關于既有建筑標準情況與前述情況基本一致。也就是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以及建筑規范或結構規范的要求為加固改造實現的目標。
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關于結構鑒定的標準,但沒有建筑其他功能的鑒定標準,根據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關于建筑功能的鑒定以現行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為基準,我國不宜大量增加類似的鑒定標準,有一本規定原則的統一標準即可。
根浴以上情況分析,既有建筑評定與改造的標準體系不宜設置過多的規范標準,應該盡可能的利用現行有效的標準。